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705號
TCDV,93,訴,705,200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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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詠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貴圓
  原   告 源長泰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柯國琛 住同右
  原   告 家欣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何耀都 住同右
  原   告 晶彩整合行銷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陳耿暉 住同右
  原   告 黃詩賱即鳳輝工業社
            住彰化
  原   告 昇廣晶企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盧錦呈 住同右
  原   告 謝定奉即明昌斬刀工廠
            住台中
  原   告 乙○○ 住彰化
  原   告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林堃昇 住同右
  被   告 甲○○ 應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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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欣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長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廣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彩整合行銷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