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詠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貴圓 原 告 源長泰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柯國琛 住同右 原 告 家欣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何耀都 住同右 原 告 晶彩整合行銷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陳耿暉 住同右 原 告 黃詩賱即鳳輝工業社 住彰化 原 告 昇廣晶企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盧錦呈 住同右 原 告 謝定奉即明昌斬刀工廠 住台中 原 告 乙○○ 住彰化 原 告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林堃昇 住同右 被 告 甲○○ 應受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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