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01號
TCDV,93,訴,101,200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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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釋開願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慈善寺 設台中市○○路一九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
仟零柒拾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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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