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釋開願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慈善寺 設台中市○○路一九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
仟零柒拾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