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生命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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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生命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生命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有中區國稅局之營 業稅等尚未核算,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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