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
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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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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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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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廖惠敏 │復華商業銀行文心分│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貳萬柒仟捌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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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兆新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伍佰陸拾元 │CI六五三一二六│ │
│ │梁逢仁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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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玖仟叁佰貳拾元 │WE八二一五九一│ │
│ │司臺灣分公司 顧寶│行 │ │ │二 │ │
│ │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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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許志鴻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叁仟陸佰零伍元 │WHA二0七九一│ │
│ │ │行 │ │ │四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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