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
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五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彩恩廣告標誌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伍仟肆佰陸拾元 │AA0一九三七六│ │
│ │限公司 何傳德 │分行 │ │ │三 │ │
├─┼─────────┼─────────┼───────────┼────────┼────────┼──┤
│2│譚湘君 │聯信商業銀行忠明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壹仟肆佰元 │YAC0二0四七│ │
│ │ │行 │ │ │四九 │ │
├─┼─────────┼─────────┼───────────┼────────┼────────┼──┤
│3│陳蕙芬 │泛亞商業銀行中清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柒仟捌佰柒拾伍元│PB三一七九0九│ │
│ │ │行 │ │ │四 │ │
├─┼─────────┼─────────┼───────────┼────────┼────────┼──┤
│4│相對論餐廳 陳東和│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柒仟貳佰元 │GA一四四三三三│ │
│ │ │行 │ │ │五 │ │
├─┼─────────┼─────────┼───────────┼────────┼────────┼──┤
│5│今榜文具印刷廠股份│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貳仟伍佰貳拾元 │DG0七五00二│ │
│ │有限公司 王百祿 │行 │ │ │六 │ │
├─┼─────────┼─────────┼───────────┼────────┼────────┼──┤
│6│韋誠食品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伍仟伍佰柒拾元 │ZH0一五八六二│ │
│ │ │行 │ │ │一 │ │
├─┼─────────┼─────────┼───────────┼────────┼────────┼──┤
│7│張幼梅 │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壹仟叁佰元 │ZH0一六三七三│ │
│ │ │行 │ │ │六 │ │
├─┼─────────┼─────────┼───────────┼────────┼────────┼──┤
│8│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捌仟玖佰元 │SA九二六五四九│ │
│ │限公司 戴勝堂 │行 │ │ │九 │ │
├─┼─────────┼─────────┼───────────┼────────┼────────┼──┤
│9│盈眾廣告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叁仟伍佰柒拾元 │HNA一0四00│ │
│ │黃培杰 │行 │ │ │七九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