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267號
TCDM,93,易,267,200403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
字第五八四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
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至臺中市○區○○路一七 四號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聲寶公司)所屬臺中分銷店,依動產擔保交易法 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電視機乙臺,價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八千二 百元,乙○○除付頭期款三千元外,餘款分十二期給付,每月一期,自九十年二 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止,每期付二千一百元,標的物(電視機) 存放地點為臺中縣大肚鄉○○路○段七十巷二弄十三之一號二樓住處,於價金未 付清前,電視機所有權仍屬聲寶公司所有,乙○○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 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為動產擔保交易法所定之債務人 。詎乙○○於取得電視機後,僅付款二期,自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之第三期款即 拒不支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九十一年八、九月間,將電視機遷移至 桃園縣大溪鎮仁善里松樹二九號現居處,致債權人聲寶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 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度臺非 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先前即因「於九十年二月七日,在臺中縣龍井鄉『明和機車行』,以動產 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分期付款向久玖輪業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LIJ -八○九號三陽牌重型機車一輛,係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約定總價款為一萬 九千九百五十元,分六期給付,自九十年三月十日起,於每月十日,第一期至第 三期每期給付四千二百元,第四期至第六期每期給付二千四百五十元,標的物應 放置在臺中縣大肚鄉○○路○段七十巷二弄十三之一號二樓,在價金未付清前, 標的物仍屬久玖輪業有限公司所有,乙○○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 為其他處分。詎乙○○在取得標的物後,即拒不繳納,並意圖不法之利益,於九 十年四月某日間,將上開標的物遷離上開約定存放地點,且未告知久玖輪業有限 公司,使久玖輪業有限公司追索無著致生損害。」,而經本院認其違反動產擔保 交易法罪證明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八九號(下簡稱 前案)判處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罰金,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確定,業經本院調 閱該卷宗查明屬實,被告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入監服刑,於九十二年七月 五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參。被告於本案被訴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其購買電視機之時間為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自九十年三月



二十日起即未付款,於九十一年四月間,即將電視機搬離原約定之臺中縣大肚鄉 ○○路○段七十巷二弄十三之一號二樓地點(起訴書雖認定被告自九十一年八、 九月間某日,將電視機遷移原約定處所,惟據告訴代理人甲○○於檢察官九十二 年十月二十三日偵訊時業已陳稱: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未繳款,伊於隔月 有到約定處所查看,並未看到電視機,也未看到被告等詞明確。被告於前案九十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調查時亦供認「我在九十年四月份遷移開這個地點,那時候因 為這個房子是我們租的,我是因為沒有辦法在這附近工作,我遷離這裡的時候沒 有告訴自訴人」等語。堪認被告確實自九十年四月份即離開原約定處所,連同所 購買之電視機及前案被訴之機車併同遷移至明),與前案於九十年二月七日購買 機車,即日起未繳付任何分期款項,於同年四月間即將機車牽離同一原約定處所 之犯罪時間相近。被告於前案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審理時復供稱:「(問:你 那時候在買這臺電視機的時候,後來為何沒有付錢?)答稱:我是因為後來經濟 狀況不好,所以才沒有付錢,並不是一開始買的時候就打算不要付錢。」、「( 問:這臺車子為何繳了自備款之後,分期付款都不繳?)答稱:因為那時候我沒 有工作,所以沒有錢可以繳」等情,有前案該日筆錄可參。足見被告彼時經濟狀 況不佳,始連同本案之電視機及前案之機車均遷往他處,未付款復未告知告訴人 及前案自訴人,犯罪手法相同,時間相近,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其所犯前開二 案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應為前案確定既判效力所及,而不得再訴。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賴妙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久玖輪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