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三二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受 處分 人 甲○○○○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春源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ZC0000000號裁決
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技有限公司以:未收到繳費通知單而逾期繳費,爰聲明 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汽車 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 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所有人 名稱、地址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 十三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標準表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甲○○○○技有限公司,其所有之車號六V─九六七○號自用小 客車,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十三時二十三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一五八公 里北向處,限速一○○公里,經科學儀器測定時速一二一公里,超速二十一公里 之違規事實,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員警以採證照片依法逕行舉 發等情,非但為受處分人於異議狀所不爭執,並有原舉發機關舉發之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裁決書在卷可稽。雖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置辯, 惟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文件資料得知:受處分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核准設 立時,即將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市○○區○○里○○路八八四巷三三號一樓,且異 議狀之住居所欄上親自填寫之地址仍為其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 八八四巷三三號一樓,原舉發機關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寄發違規通知單時, 依法定地址即臺中市○○區○○里○○路八八四巷三三號一樓,以掛號寄送該件 通知單,由郵政機關退回,因無法送達而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此亦有郵局退郵信 封、原舉發機關之違規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告發單退件移送清冊與經濟部提 供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等在卷可憑。是本件違規通知單,其送達程序於法核無 不合,已生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亦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 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六千元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 罰,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 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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