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980號
TCDM,92,訴,980,200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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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七號、第
三四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二所示文書上偽造之「丙○○」署押伍枚及變造之「丙○○」證件上之甲○○相片參張,均沒收。
被訴侵占遺失物部分免訴。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七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八十二年度上 訴字第四四九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判決合併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經合併送監執行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日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出監;惟其於假釋期間中,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其前 之假釋亦因之撤銷,而須執行所餘殘刑;嗣因甲○○逃匿,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乃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發布通緝,並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通緝到案後 發監執行(未構成累犯)。惟甲○○於遭通緝期間,為躲避警方之查緝,竟思以 變造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與汽、機車駕照之方式,掩飾其真正之身分,遂於八 十七年間某日,經由跳蚤雜誌刊登之廣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楊 先生」取得聯繫後,相約於臺中火車站附近,並基於與「楊先生」共同變造身分 證及汽、機車駕照之犯意聯絡,由甲○○將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及自身之 相片三張交予「楊先生」,「楊先生」則以換貼甲○○相片於丙○○八十三年一 月七日以前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汽、機車駕照之方式,變造完成「丙○○」名 義之國民身分證及汽、機車駕照各一張,交予甲○○,而取得該一萬五千元之代 價,足以生損害於丙○○及戶政與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證照管理之正確性。嗣甲○ ○即基於行使前開變造之「丙○○」汽、機車駕照及偽造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 括犯意,及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利益之意圖,先後於:㈠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 ,持該變造之「丙○○」汽車或機車駕照,向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 信電訊」)某下游經銷商(該經銷商之名稱及地點不詳)申辦00000000 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而於使用人申請資料上,偽簽「丙○○」之署名一枚, 向和信電訊提出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和信電訊對於門號 核准與用戶管理審查之正確性;嗣和信電訊果誤以為係丙○○本人所申請,而陷 於錯誤、核准其申請,並交付前開門號晶片(即SIM卡)一枚予甲○○使用, 甲○○即因而取得利用該門號通訊之利益,前後獲得之通訊利益達一萬四千二百 零二元;㈡甲○○復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所示之時、地,因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為警攔截舉發時,行使變造之汽車駕照或機車駕照,主張其即係丙○○



,並進而冒用丙○○名義,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之「收受 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丙○○」之署名一枚,以示收受該舉發通知單,而 偽造該項私文書,再將之交還執勤之員警,使員警據此製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另於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不詳之時間,於收受員警逕行舉發之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移送聯「收受通知者聯者簽章」欄下方,亦 偽簽「丙○○」之署名一枚,以示收受該舉發通知單,而偽造該項私文書,再持 向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代收繳納罰款之機構繳款;均足以生損害於丙○○及警 察或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甲○○附表一編號四之行為,因 係員警逕行舉發,故無行使變造證件之問題);㈢嗣於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時 、地,其復持前開變造之汽車駕駛執照供警方查驗時,為警當場識破,並在其身 上起獲前揭變造之汽車駕駛執照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即 被通知人收執聯)四張,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甲○○有於八十七年間,因遭通緝,為躲避員警之追緝,乃以一萬五千元之 代價,將相片三張交予楊姓成年男子,託其代為變造國民身分證及汽、機車駕照 ,嗣後該名楊姓男子即以換貼相片後之「丙○○」國民身分證及汽、機車駕照各 一張,交予甲○○甲○○於取得該些變造之「丙○○」證件後,即於前開事實 欄所示之時、地,分別持該變造之汽車或機車駕照,冒丙○○之名,向和信電訊 申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而取得該門號之晶片(即SIM 卡),並用以行使,嗣後亦確有積欠通話費用未償,且於歷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遭員警攔截舉發時,均持該變造之汽車或機車駕照以行使,並於附表一標 號一、二、四所示之時、地,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之「收 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丙○○」之署名各一枚,以示收受該舉發通知單 ,而偽造該項私文書,再將之交還執勤之員警,使員警據此製發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紙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委託楊姓男子變造證件及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部分,係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核與被害人丙○○指述其國民身分證、汽車及 機車駕照曾於八十三年間遺失,嗣於九十年間,發覺遭人冒名申請和信電訊之行 動電話門號使用,於九十一年間,發覺遭人冒名簽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並曾於監理機關中,親見該張經換貼相片之機車駕照等情相符(惟參諸 後述書證,被害人應係於八十九年及九十年間,即已發覺遭人冒名簽署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事)。被告雖另稱:伊並無詐欺之犯行,且伊於冒名 申請得行動電話門號後,初期均有繳費,而所積欠之金額應未達一萬四千餘元等 語。惟查:被告既有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即足以使電信業者於審查是 否核准門號使用時,因將來可能所生之通訊費用無法追償等風險,而決定不予核 准使用,被告以冒名之方式,行使不實之汽車或機車駕照,並於申請資料上偽簽 「丙○○」之署名,使和信電訊誤信為係丙○○本人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 將來之一切通訊費用得對丙○○追償,致陷於錯誤,而交付門號晶片(使用行動



電話均需門號晶片),並提供通訊之服務,被告就和信電訊陷於錯誤交付行動電 話門號晶片部分,自屬詐欺取財,就和信電訊提供通訊服務部分,自屬詐欺得利 。且被害人丙○○就被告使用之通訊費用在一萬元以上等情,業於本院九十二年 四月十七日第一次審判期日時,指述明確;而和信電訊提供給被告之通訊服務( 即帳單總金額),前後達一萬四千二百零二元等情,亦有該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三 十日函附卷可稽(附於本院卷㈠第四十八頁第四十九頁)。被告雖辯稱有繳納部 分之通訊費用,惟無礙於其取得之前揭通訊服務,均屬詐欺而得之利益之事實。 此外,復有扣案經換貼為被告相片之變造「丙○○」汽車駕駛執照一張,及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四張(填單日 期分別為八十九年八月六日、九十年元月三十一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 年九月五日)、丙○○遭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切結書、彰化縣警察員林分局九 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員警交字第○九一○○一七六五三○號函影本、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八九中監中違字第六二三號函影 本、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中監中字第○九二○○○三三五五號函所附交通違規查 詢報表、臺中縣霧峰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中縣霧戶字第○九二○ ○○三八二四號函所附丙○○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詳附於偵字第二三四 七號偵查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第二十頁正、反面、本院卷㈠第三十五頁、第 三十六頁、第三十八頁、第四十三頁至第四十五頁、本院卷㈡第二十三頁、第二 十四頁)及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監理站分別檢送之 載有被告偽簽「丙○○」署名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或移送 聯影本三紙附卷可稽(附於本院卷㈠第四十頁、本院卷㈡第三十四頁、第三十五 頁、第四十一頁;填單日期分別為九十年元月三十一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九十年九月五日),是核被告所為自白部分,經查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為證據 ;其所辯部分,則無礙本件事實之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有如前開事 實欄所載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甲○○以一萬五千元之代價,委託「楊先生」以換貼相片於他人遺失之國民 身分證及汽、機車駕照方式,為其變造「丙○○」之國民身分證及汽、機車駕照 ,復持該變造後之汽車或機車駕照以行使,分別足以生損害於丙○○及戶政或公 路監理機關對於證照管理、和信電訊對於門號核准與用戶管理審查或警察機關對 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按:因汽、機車駕照為行為人得於公路上駕駛汽車或機車 之特許證,故被告所變造者,為特種文書中之特許證)。其與「楊先生」就上開 變造「丙○○」證件之行為,固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而均為共同正犯, 惟被告所為共同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高度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固無行使變造「丙○○」國民身分證之行為,惟因 其係以一共同變造行為而同時變造三項特種文書,是關於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行為 部分,亦在被吸收之列)。被告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存根聯或移送聯(逕行舉發部分)上偽簽「丙○○」之署名,復持以 向和信電訊、警察、公路主管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代收罰款之機構行使之行 為,亦分別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和信電訊對於門號核准與用戶管理審查或警察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此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前開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應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亦均不論罪。又被告前後多次所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間 ,均時間尚稱緊接,手法相同,又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各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以 偽造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持變造之汽車或機車駕照,向和信電訊提出行動電 話門號之申請,致和信電訊陷於錯誤,而交付門號晶片,並提供通訊服務,核其 此部分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取得門號晶片 部分),及同法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獲得價值一萬四千二百零二元之通訊 服務利益部分)。其所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二罪間,具有方法與目的間之牽連 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所 犯上開連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三罪間,均具有 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並依法加重其刑。檢察官起訴意旨雖 未論及被告所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如附表一編號三部分所示之犯行,惟此部 分既與業經起訴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仍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使用之手段、行為之次數、行為起迄之期間、其 行為所生對於被害人丙○○之困擾、和信電訊之損害及對於戶政、警察與公路主 管機關管理秩序之危害,其素行並非良好(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 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所載),惟其犯後已能坦承大部分之犯 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三、被告甲○○於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存根聯或移送聯上所偽造之「丙○○」署押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之規定,予以沒收(至該偽造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及偽造之舉發違反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或移送聯本身,因已經被告行使,而非屬其所有,故雖為 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仍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二編號一及編號四所示偽造之文 書,或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仍無法取得,或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 察隊表示已不慎遺失,有該警察隊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公警國七刑字第○九二○ ○○八一六○號函文附券可稽,惟均無法證明已滅失,仍應就其上偽造之「丙○ ○」署押予以沒收),另其於變造之「丙○○」國民身分證及汽、機車駕照上所 換貼之自身相片各一張(國民身分證及機車駕照雖未扣案,然無法證明已滅失) ,均為其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經其供明在卷,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甲○○有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臺中縣霧峰鄉○道路上拾獲 丙○○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汽、機車駕照後,明知該等證件係屬他人失竊之物, 但為逃避警方之查緝,仍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之侵占入己之行為,因 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等語。二、惟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定之侵占遺失物罪,為法定本刑最重為罰金 刑之罪,依同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一年。而查,被 告此部分之犯嫌自行為時迄本件檢察官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提起公訴之日止,顯 已逾一年之追訴權時效期間,檢察官復未認被告此部分犯嫌於其他前開業經確認 之犯行部分,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法應為其此部分免訴判決之諭知,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一 峯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鄧 敏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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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行 為 │所 犯 法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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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八十九年八月六日八時三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TE │刑法第二百十│
│ │ M─九八六號輕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路,因騎車未 │六條、第二百│
│ │ 戴安全帽遭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省道第二隊 │十條、第二百│




│ │ 彰濱分隊隊員黃俊堯攔下盤查時,持變造之機車駕駛 │十二條 │
│ │ 執照供警方查驗,主張其係丙○○,並在舉發違反道 │ │
│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 │ │
│ │ 」欄內偽造「丙○○」之署名一枚,以示收受該舉發 │ │
│ │ 通知單,而將之交還警員黃俊堯收執。 │ │
├───┼────────────────────────┼──────┤
│ 二 │ 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二十時五十九分許,駕駛前開輕 │刑法第二百十│
│ │ 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路○段二三五號前,亦因騎車 │六條、第二百│
│ │ 未戴安全帽,遭臺中市警察局保安隊警員吳聖香攔下 │十條、第二百│
│ │ 盤查時,持變造之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供警方查驗, │十二條 │
│ │ 主張其係丙○○,並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 │
│ │ 知單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魏鎮 │ │
│ │ 江」之署名一枚,以示收受該舉發通知單,而將之交 │ │
│ │ 還警員吳聖香收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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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許,駕駛前開輕型機│刑法第二百十│
│ │車行經臺中市○○路時,因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六條、第二百│
│ │之處所停車,遭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分隊警員│十條 │
│ │許火能逕行舉發,後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
│ │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者聯簽章」欄內偽造「丙○○」│ │
│ │之署名一枚,以示收受該舉發通知單,並持以向公路主│ │
│ │管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代收繳納罰款機構繳交罰│ │
│ │款,而行使之。 │ │
├───┼────────────────────────┼──────┤
│ 四 │ 九十年九月五日二十一時二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刑法第二百十│
│ │ NQR─O四八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永靖鄉○○路 │六條、第二百│
│ │ 三段三十號前,因違規紅燈右轉,遭彰化縣警察局員 │十條、第二百│
│ │ 林分局巡佐楊儒定攔下盤查時,持變造之機車駕駛執 │十二條 │
│ │ 照供警方查驗,主張其係丙○○,並在舉發違反道路 │ │
│ │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 │ │
│ │ 欄內偽造「丙○○」之署名一枚,以示收受該舉發通 │ │
│ │ 知單,再將之交還巡佐楊儒定收執。 │ │
├───┼────────────────────────┼──────┤
│ 五 │ 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二十一時許,其行經臺中市大墩 │刑法第二百十│
│ │ 路與公益路口尋友,為警攔獲時,持變造之汽車駕駛 │六條、第二百│
│ │ 執照供警方查驗,主張其係丙○○(然為警識破)。 │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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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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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應 沒 收 之 偽 造 「 丙 ○ ○ 」 署 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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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和信電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八十八│無法證明已滅│
│ │年十月十一日申請書上之「丙○○」署名一枚。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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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 │存根聯上之「丙○○」署名一枚。 │ │
├───┼────────────────────────┼──────┤
│ 三 │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 │存根聯上之「丙○○」署名一枚。 │ │
├───┼────────────────────────┼──────┤
│ 四 │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無法證明已滅│
│ │移送聯上之「丙○○」署名一枚。 │失 │
├───┼────────────────────────┼──────┤
│ 五 │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 │存根聯上之「丙○○」署名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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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應 沒 收 之 甲 ○ ○ 相 片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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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變造之「丙○○」國民身分證上之甲○○相片一張 │無法證明已滅│
│ │ │失 │
├───┼────────────────────────┼──────┤
│ 七 │變造之「丙○○」汽車駕駛執照上之甲○○相片一張 │本件扣案 │
│ │ │ │
├───┼────────────────────────┼──────┤
│ 八 │變造之「丙○○」機車駕駛執照上之甲○○相片一張 │無法證明已滅│
│ │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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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