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養聲字,93年度,26號
TYDV,93,養聲,26,2004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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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梁美菊
             送達代收人 吳聖欽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梁坤光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江俊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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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