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梁美菊
送達代收人 吳聖欽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梁坤光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江俊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