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一0號
聲 請 人 葉銀岔
代 理 人 楊貴森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卓通治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胡樹禮
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卓通治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茲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
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三八
八號)進行調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被繼承人之兄魏卓登貴是否仍生存,及其是否業已拋棄繼承。
二、提出是否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千一百
三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
條之規定踐行前置程序之釋明證據。
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歸戶資料。
四、陳報本件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債?是否遺債大於遺產,而有顯無遺產可歸屬國
庫之情形。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親屬中有無可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