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養聲字,93年度,26號
TYDV,93,養聲,26,2004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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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一0號
  聲 請 人 葉銀岔
  代 理 人 楊貴森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卓通治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胡樹禮
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卓通治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茲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
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三八
八號)進行調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被繼承人之兄魏卓登貴是否仍生存,及其是否業已拋棄繼承。
  二、提出是否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千一百
    三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
    條之規定踐行前置程序之釋明證據。
  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歸戶資料。
  四、陳報本件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債?是否遺債大於遺產,而有顯無遺產可歸屬國
    庫之情形。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親屬中有無可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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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