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更字,93年度,1號
TYDV,93,除更,1,200403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林錦標即富晟企業社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更字第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叁拾肆萬肆仟零柒│AN0八四九四0│  │
│ │公司黃秋永    │         │           │拾伍元     │九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