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21號
TYDV,93,除,321,200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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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一號
  聲 請 人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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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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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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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賢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九十二年九月六日   │肆萬捌仟叁百元 │OY0四五三五二│  │
│ │司沈清進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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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