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93號
TYDV,93,除,293,200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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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   法官 賴惠慈
~B   法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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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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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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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進紋      │新竹商銀大園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玖仟壹佰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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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進紋      │新竹商銀大園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五日   │壹萬肆仟叁佰捌拾│0000000 │  │
│ │         │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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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