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
聲 請 人 創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辯論終結,茲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六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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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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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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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得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壹萬柒仟捌佰│UC三七0│
│ │迴龍分行 │ │伍拾元 │八0四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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