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79號
TYDV,93,除,179,2004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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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大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B書 記 官 陳玲莉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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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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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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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銀行北桃分行林│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八十六年二月三日   │伍萬柒仟玖佰元 │0000000 │  │
│ │宏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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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佑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