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麗
被 告 首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及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訂定之工程承攬合約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惟依系爭工程承攬合約第三十二 條約定,工程進行中或完工後,兩造就合約之履行發生爭執或歧見時,雙方同意 依有關法令、習慣,並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工程承攬合約一件在卷足憑 ,是原告向非兩造合意管轄之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之該管轄法院。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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