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二0號、臺灣 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漏列送達費用 三百零六元應予列入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T40
~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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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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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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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 一萬六千九百四十一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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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 一千一百五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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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萬八千零九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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