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18號
TYDV,93,聲,218,2004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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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紙,票號八四A0六三六八C及十八至二十期;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壹紙,票號八四A0六九八八B及十八至二十期息票,合計擔保金新台幣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 全字第三八四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 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壹紙,票號八四A0六三六八C及十 八至二十期;面額壹拾萬元壹紙,票號八四A0六九八八B及十八至二十期息票 ,合計擔保金陸拾萬元,並以本院九十二度存字第二九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 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七0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 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並經聲請人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 而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提出提存書正影本一件、假扣押裁定正影本一件、撤銷假扣押裁定正影本一件、 存證信函正及送達證書各一紙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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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