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大陸地區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二00三)益赫民初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結婚,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經大陸地區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准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確定,為此 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各乙份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證。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婚姻關係合法有效,但雙方婚姻基礎不牢, 婚後因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現原、被告均同意離婚,故原告提出 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等理由,而判決原告即本件相對人與被告即本件聲請人離 婚在案,又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各乙份 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在卷可稽,按上開理由,足認為已 構成台灣地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 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