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3年度,433號
TYDV,93,催,433,2004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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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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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