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崙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依背書取得票據權利之釋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管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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