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461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送達代收人 黃浩綱
被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蘇松輝
姚文亮
李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9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零貳拾柒元。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 年間向原告提出委託測試 之申請,原告已完成送樣測試,並已交付測驗報告,相關開 票日期、發票號碼、金額及帳務資料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 迄今尚積欠新台幣(下同)166,027 元未清償,迭經催討, 仍未獲償。為此,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同意原 告請求,會計帳上都有原告提出之相關資料,對原告之請求 予以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同意原告起訴之請求,已就訴訟標的 為認諾(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66,027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770 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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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號碼 │帳單號碼 │報告號碼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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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Q00000000│0000-000-00000-00 │ETAC0000000 │105年09月01日 │11,0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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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Q00000000│0000-000-00000-00 │ETAC0000000 │105年10月11日 │50,9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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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G00000000│0000-000-00000-00 │ETAC0000000 │105年11月02日 │9,5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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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F00000000│0000000 │TW/TPE/IN16280│105年11月08日 │9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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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166,0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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