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賈蕙華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八號十一樓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楊梅鎮○○路一五八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
等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等逾期迄未補正,渠等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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