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賈蕙華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八號十一樓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設桃園縣楊梅鎮○○路一五八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右當事人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乙○○、甲○○二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五
十一萬九千八百五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八千九百二十二元;上訴人丙○○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八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二萬零三百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