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四號
原 告 己○○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白政宏律師
被 告 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鈞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白政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另依職權向稅捐稽徵機關函查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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