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均霖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上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室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B法 官 林晢賢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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