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特殊金屬網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邱鎮北律師
右一人複
代 理 人 章世鴻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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