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IA FEI CHAO(中文姓名:趙家飛,緬甸籍)
尹國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5
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CHIA FEI CHAO (緬甸籍,中 文名:趙家飛)與被告兼告訴人尹國雄兩人前曾因債務糾紛 而有嫌隙,於民國106 年4 月15日晚上9 時40分許,在新北 市永和區福和橋下某運動公園內,被告兼告訴人CHIA FEI C HAO 因見被告兼告訴人尹國雄亦在該處運動而稍事休息,即 上前詢問被告兼告訴人尹國雄先前債務問題,雙方一言不合 ,被告兼告訴人CHIA FEI CHAO 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及毀損 他人物品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兼告訴人尹國雄,此時,被 告兼告訴人伊國雄不甘示弱,亦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 徒手毆打被告兼告訴人CHIA FEI CHAO ,之後兩人旋即相互 扭打,被告兼告訴人CHIA FEI CHAO 因而受有上唇瘀傷之傷 害;被告兼告訴人尹國雄則因而受有右額部挫擦傷、左臉挫 傷、上唇擦傷之傷害,且被告兼告訴人尹國雄所配戴之金色 項鍊亦於遭被告兼告訴人CHIA FEI CHAO 歐打過程中因拉扯 而斷裂損壞,足以生損害於被告兼告訴人尹國雄。因認被告 CHIA FEI CHAO 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同法 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被告尹國雄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兼告訴人CHIA FEI CHAO 、尹國雄互訴傷害等案 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兼告訴人CHIA FEI CHAO 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被告 兼告訴人尹國雄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而上 開二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同法第357 條規定,均須告訴 乃論。茲因被告兼告訴人CHIA FEI CHAO 、尹國雄間已調解 成立,彼此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刑事撤回 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