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字,93年度,318號
TYDM,93,壢交簡,318,2004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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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交簡字第三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九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晚間至同日十八時餘,在桃園縣新屋鄉 東明村其以前同事住處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於飲酒 後約一小時騎乘動力交通工具車牌號碼RXR-七三九號輕型機車離開該處準備 返家,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二十時許,沿桃園縣新屋鄉○○路由新屋社子往 楊梅富崗方向行駛至同路三九0號前,撞及在該處穿越道路之行人彭武德成傷( 過失傷害未據告訴、起訴),經警到場處理進而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六九毫克而查獲。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由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甲○○於警訊中坦承於前揭時、地,其飲酒後駕車,撞及穿越道路之行人肇 事,經警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六九毫克而查獲等情 ,且有酒精呼氣檢測檢試單一紙顯示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六九毫克 情形可佐。其肇事情形,經證人彭武德於警訊指明,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一紙、現場與車輛照片八張在卷可稽 。而依警員所製作之測試觀察紀錄表所載:被告查獲時有注意力無法集中情形。 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運安字第九0000五八五四號函所載 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為0.二五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 )百分之0.0五,且依該函所附該所七十九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 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①BAC達百分之0.0三至百分之0.0 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 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 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 0五至百分之0.0八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 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 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八至百分之0.一五 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 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 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超過百分之0.一五 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 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 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超過百分之0.五時,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 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



昏睡狀態。被告於本件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六九毫克,相當 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一三八,依上開說明,其體能、精神協 調、記憶、判斷力等均受到相當程度之影響而減退,駕駛能力呈不穩定狀態。參 酌被告查獲時有注意力無法集中情形。益見被告當時確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程度,而仍駕車。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駕 駛車輛肇事被查獲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六九毫克之犯罪情節 ,惟念其犯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及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謝 順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陳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三萬元以下罰金。(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係以銀元為單位,一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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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