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667號
PCDM,106,審交附民,667,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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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7號
原   告 謝傳盛
被   告 江聰杰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審易字第98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而原告於106 年9 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 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查, 是其既係於本院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 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前述刑事訴訟 法第488 條但書規定顯有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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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