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竹簡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提出之借據係由被告二人與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 而依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係由貴行所在地之法審 理之,故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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