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律師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及撤銷檢察官所為扣押處分,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利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碟公司)為一從事各光碟製造 之上市公司,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至六時三十分許止,遭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員警,持本院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九五號搜索票以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實施搜索,除查扣部分光碟片,並製作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另就聲請人主要生產之機器「DVD光碟射出成型機」二台 (型號各為:SPACELINE 410132及HAMATECH 000 0000),另製作代保管條,由聲請人經理王益裕擔任代保管人予以扣押在案 ,惟就強制處分保全證據之目的、比例原則、法益權衡原則及聲請人就扣案物品 均係受合法授權,有扣案光碟之全部承攬及授權契約可為證明,聲請人確無違反 著作權法之犯罪故意,不該當著作權法之刑事罪責,若續為扣押前開二台DVD 光碟射出成型機,將嚴重衝擊聲請人之生產運作,影響產能及國外其他客戶之交 貨時程,衍生及擴大其他貨物交付之遲延賠償責任,此責任果若於無罪判決確定 時,亦將造成無從彌補之憾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四百 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准予發還扣押物DVD光碟射出成型機二台或撤 銷扣押命令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次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 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 十二條定有明文。惟究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為之,自應視案件繫屬之 訴訟程度以定,倘案件在偵查中,該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得否發還,自應由 檢察官以命令處分之,如案件已繫屬於法院,始由法院以裁定為之。末按對於檢 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及因鑑定將 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有不服者,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又 前開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定有明文。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隊為調查聲請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於九十三年二月四 日具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本院 准予核發搜索票,並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實施搜索、扣押處分完畢,聲請人係於 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就檢察官所為之扣押處分聲請本院撤銷之,其聲請在程序上於 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關於聲請發還扣押物部分:
聲請人利碟公司本件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隊於 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持本院所核發之前揭搜索票,實施搜索後製作之搜索經過及結 果陳報書所載之搜索過程:「本局刑警隊員警持新竹地方法院所核發之九十三年 度聲搜字第九五號搜索票於右記搜索時間、地點執行搜索,當場在現場查獲盜版 影音光碟(詳如扣押物一覽表);俟通知利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到案說 明後,全案再移送偵辦。」,可知本件尚屬偵查階段,有該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 書一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該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得否發還,自應由 檢察官以命令處分之,聲請人應向檢察官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其向本院聲請裁 定發還扣押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關於聲請撤銷檢察官對聲請人所有之DVD光碟射出成型機二台所為之扣押處分 部分:
⑴本件聲請人利碟公司因涉有未經告訴人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告訴人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DVD影音光碟片並販售圖利之嫌疑,業據 前揭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陳旭明、吳國賢、邱金裕於臺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經 濟組警訊中指證在卷,並有告訴人所提之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 書、鑑定報告、告訴人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DVD影音光碟片之原產地國家授 權書、作品目錄,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員警於其他地點實施搜索, 扣得大批DVD影音光碟片,為聲請人利碟公司所生產製作,聲請人擅自重製 並予販售之DVD影音光碟片涉有侵害告訴人等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之犯罪嫌 疑,而有對聲請人及犯罪處所實施搜索之必要。是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隊為調查聲請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具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本院 准予核發搜索票,經執行搜索後,查扣部分光碟片及聲請人所有主要生產之機 器DVD光碟射出成型機二台,揆諸前揭說明,此等扣押物既為聲請人是否涉 犯著作權法之重要犯罪證據之一,檢察官基於偵查犯罪所需自有予以扣押之必 要,前開扣押處分經核於法尚無不合,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撤銷檢察官之扣押處 分為無理由,亦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十六條第四項、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就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裁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就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扣押處分之裁定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明 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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