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慶福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五號),
本院認應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劉慶福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劉慶福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受僱北視有線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公司業務之推展 、收取客戶裝機及收視之費用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職務收取客戶裝機、收視等費用之便,連續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裝機及收視等費用合計共新臺幣(下同 )二萬七千六百六十元後,並未轉交給甲○○○公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入己,擅自挪用,嗣劉慶福即自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無故曠職,經甲 ○○○公司查覺有異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慶福所犯業務侵占罪,尚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對於右揭事實迭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直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 ○○公司之代理人乙○○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據證人即甲○○○公司之客戶莊 美娟、仇向平、彭乾璋證述綦詳,復有被告出勤表、告訴人公司公告、竹東郵局 存證信函及回執、被告客戶立據之證明書及客戶反應事項記錄單各一紙、北視有 線電視收費憑證四紙、聲明書五紙附卷足稽,是被告前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三、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九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密接,方法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連續犯,應論以一 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案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 份附卷可佐,其因一己之私,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侵占公司之款項,其犯罪動機實 值非難,惟其侵占之時間尚短,侵占之數額非鉅,且於犯後已將侵占之款項二萬 七千六百六十元全數清償予告訴人甲○○○公司,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單 一紙在卷可稽,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開刑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深知悔悟,事後亦與告訴人甲
○○○公司達成和解,並將賠償金額給付完畢,,此亦有上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查詢單在卷可佐,是被告歷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 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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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姓名│住 址│收 取 之 款 項│收費日期 │備 註│
│ │ │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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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莊美娟 │新竹縣湖口│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九十二年三│ │
│ │ │鄉○○街八│收視費一千七百四十│月五日 │ │
│ │ │五巷五號三│元 │ │ │
│ │ │樓 │ │ │ │
├──┼────┼─────┼─────────┼─────┼────┤
│ 二 │宋玉英 │新竹縣湖口│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九十二年三│ │
│ │ │鄉○○路十│收視費一千七百四十│月五日 │ │
│ │ │六號一樓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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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許鍾良 │新竹縣湖口│收視費一千七百四十│九十二年四│ │
│ │ │鄉○○○路│元 │月間 │ │
│ │ │三一號一樓│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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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曾南 │新竹縣竹北│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九十二年四│ │
│ │ │市○○路五│收視費一千七百四十│月間 │ │
│ │ │段五五巷二│元 │ │ │
│ │ │八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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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謝明凱 │新竹縣竹北│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九十二年五│ │
│ │ │市○○街九│收視費一千七百四十│月間 │ │
│ │ │十號二樓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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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賴弘綱 │新竹縣湖口│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九十二年六│ │
│ │ │鄉○○路七│收視費一千七百四十│月間 │ │
│ │ │六巷九弄十│元 │ │ │
│ │ │一號五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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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鄭傑友 │新竹縣湖口│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九十二年六│ │
│ │ │鄉○○路七│收視費一千七百四十│月十七日 │ │
│ │ │六巷三六弄│元 │ │ │
│ │ │一號四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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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仇向平 │新竹縣湖口│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九十二年六│ │
│ │ │鄉○○路七│收視費一千七百四十│月二十四日│ │
│ │ │六巷四八弄│元 │ │ │
│ │ │八號一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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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彭乾璋 │新竹縣湖口│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九十二年六│ │
│ │ │鄉○○○街│收視費一千七百四十│月二十七日│ │
│ │ │三六號三樓│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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