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41號
PCDV,93,訴,441,200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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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同
  送達代收人 趙永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
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靜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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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