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被 告 三星窯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戊○○
己○○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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