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641號
PCDM,106,單聲沒,641,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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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采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
執聲沒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V」商標短錢夾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2 978 號被告余采眉違反商標法97條之罪一案,前經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民國106年9月6日期滿。扣案之仿冒「LV」商標短 錢夾1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00000000000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 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B號函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 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 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 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 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余采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9月7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2978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已於105年9月6日期滿 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LV」商標之短錢夾1個(即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紅保字第3281號扣押物品清 單所列之物),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世大有限公司出具 之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 料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 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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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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