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630號
PCDM,106,單聲沒,630,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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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
第34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3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 字第3433號被告鄭智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粉末(驗餘淨重0.0797公克)1 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應聲請宣 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43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稽,自堪認定。而扣案之 白色粉末1 袋(即103 年度煙保字第349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號1 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 0.082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3公克,驗餘淨重0.0797公克 )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3 年5 月 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乙紙在卷可憑,是上 開扣案物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 之第一級毒品,而係違禁物之情,亦堪認定。是聲請人聲請 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1 包,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因 鑑驗用罄之微量海洛因,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 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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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