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二號
聲 請 人 香芝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森猛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 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五號假處分裁定,准予對 聲請人即債務人就該裁定附表所列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及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 揭假處分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九三)雄院貴民愛行字第一三三二九號函及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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