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全聲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世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裁全速字第四○七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相對人前依本院八十 八年度裁全速字第四○七二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查封在案。嗣相對 人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七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 重上字第四二二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判決相對人敗訴,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 月六日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狀請本院裁定准 予撤銷假扣押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速字第四○七二號民事裁定、八 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七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二二號 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經核尚無不合,且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 第四○七二號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是上開假扣押債權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聲請人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靜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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