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46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6 年度執他字第2417號被告陳建丰毀 損案件,前經鈞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84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確定,扣案之西瓜刀1 把(如106 年度白保字第1212號扣押 物品清單所示),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雖被告因告訴人 撤回告訴而經不受理判決,乃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 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 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