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598號
PCDM,106,單聲沒,598,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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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萬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之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4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 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5 年度速偵字第2565號被告李萬錫賭博一案,前經該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6 年8 月29日期滿。扣案物簽注 單3 張(105 年度速偵字第2565號卷第28至29頁)及賭資40 0 元(105 年度白保字第3354號)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 」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之器具,例如:各種紙 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而所謂「在賭檯或兌換 籌碼處之財物」係指賭博當場陳置於賭檯上或存放於兌換籌 碼處之現鈔、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物。是以,非直接用以賭賽 輸贏之器具,或未陳置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不得 依該條項規定為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68 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速偵字第 25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應向國庫支 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而被告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



且該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沒併字000000000 號)、 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回單及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可按(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緩字第3304號卷緩起訴執行 卷宗參照)。而105 年6 月4 日在新北市○○區○○○路00 巷00號扣案之簽注單3 張,其中1 張(附表編號3 )係賭客 張料甲用以簽注號碼所用,為賭客張料甲所有,另外2 張( 附表編號1 )為被告李萬錫所有,以供日後核對之用,而非 直接用以賭賽輸贏之器具;扣案之新臺幣400 元(附表編號 2 ),係賭客張料甲支付予李萬錫之賭資(見105 年度速偵 字第2565號卷第7 、12頁),後由被告任意提出予警方扣押 (見105 年度速偵字第2565號卷第6 頁),為本件被告李萬 錫之犯罪所得,是本件扣案物品均非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賭 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得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沒 收;然上開扣案之簽注單2 張(附表編號1 )及賭資400 元 (附表編號2 )屬於被告所有,各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 所得,業據被告坦認在卷,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扣案之 簽單2 張(附表編號1 )、賭資新台幣400 元(附表編號2 )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之簽注 單1 張(附表編號3 )為賭客張料甲所簽立,為張料甲所有 ,業據被告李萬錫張料甲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105 年度 速偵字第2565號卷第7 、12頁),堪認該簽單並非被告所有 ,另該紙簽單亦非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所示當場賭博之器具 ,亦非違禁物,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乏有據,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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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沒收之物及數量│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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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簽注單貳紙 │105 年度速偵字第2565號卷第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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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賭資新臺幣肆佰元│105 年度白保字第3354號(106 年度執聲沒字│
│ │ │第459 號卷第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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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簽注單壹紙 │105 年度速偵字第2565號卷第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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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