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亭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
度執聲沒字第4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ATH KIDSTON」商標圖樣之化妝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亭瑩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6852 號為緩處分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06 年 8 月21日期滿,惟扣案仿冒「CATH KIDSTON」商標圖樣之化 妝包1 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吳亭瑩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685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CATH KIDSTON 」商標圖樣之化妝包1 個,係本件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 ,有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貞 觀法律事務所105 年3 月22日鑑定報告書及新北地檢署105 年6 月7 日105 年度白保字第1435號扣押物品清單、系爭化 妝包照片2 幀等件在卷足憑,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