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06年度,213號
PCDM,106,原簡,213,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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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原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2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騰應受徵集而無故逾 入營期限5日,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兼衡其素行、智識程 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經此偵審科刑程序之教訓, 當知所惕勵,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哲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2156號
被 告 李騰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之1
9二樓
居新北市○○區○○○路0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騰明知自己為陸軍常備兵役之役男,依兵役法規定有接受 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之義務,且為新北市106年第e00 55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所徵集之現役役男,應於民國106 年4月6日10時,至臺北火車站南三門口內側報到,入營服役 4個月,該徵集令並由李騰於106年3月17日親自簽收且知悉 內容後,並無不能接受徵集之正當事由,竟意圖避免常備兵 現役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報到。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李騰於偵查中之供述,(二)新北市106年第e 005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新北市106年第e00 5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106年3月17日切結書 、新北市政府五股區106年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被告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徵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馬中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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