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二號
聲 請 人 穩檉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楨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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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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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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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穩檉紙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溪湖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貳萬柒仟捌佰伍拾│N0000000│ │
│ │司 謝國楨 │行 │ │柒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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