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豪
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128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丁○○與A 女(代號0000甲000000 號,民國66年8 月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為朋友關係,其於105 年3 月19日17時許 ,與A 女、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部分,另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2865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及其餘友人在臺北市八德路某餐廳聚餐後,邀約 A 女至臺北市某酒店飲酒、唱歌,直至同年3 月20日凌晨2 時30分許結束,丁○○見A 女因不勝酒力而需他人攙扶,乃 利用與A 女共乘計程車返回A 女位在新北市林口區住處(地 址詳卷)之際,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在A 女前揭住處房間 內,趁A 女雖有模糊之意識,卻手腳無力、不能抗拒之情況 下,先褪去A 女之衣物,以手撫摸A 女之胸部、下體,復以 生殖器插入A 女陰道內之方式,對A 女為乘機性交1 次得逞 。嗣A 女於同日(即105 年3 月20日)上午9 時許清醒時, 發現其身上未穿著衣物,經與友人討論後,於105 年4 月1 日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 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 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 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 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 、第12條第2 項分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 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 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有 明文。本件被告丁○○係涉犯刑法第225 條之罪(詳如後述 ),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
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A 女之身分遭揭露 ,依上開規定,對於A 女之姓名、年籍資料、住址等足資識 別A 女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核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所稱「得為證據」,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 ,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被告以外之人即證人之程 序,已給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 者,始有證據能力。第以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 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 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 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 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檢察官 訊問證人並無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24 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 ,亦僅賦予該在場被告有行詰問證人之機會而已,被告如不 在場,殊難期有詰問之可能。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為法律規定有證 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處分主義,被告 於審判中仍非不得請求詰問,使該偵查中之陳述成為完足調 查之證據,亦得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或不爭執其陳 述,由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288 條第2 項前段、第165 條 第1 項之規定,得僅以宣讀該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或告以要 旨之方式,踐行其證據調查程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6682號判決參照)。是本件證人A 女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得為證據,辯護人主張A 女於偵查時 證述之內容並無證據能力,並無理由。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 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 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 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
證據適格。其中第2 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 項之 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 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 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 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 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 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99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參照 )。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 書及物證等),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 丁○○及其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 23頁背面至第24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 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 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 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於105 年3 月20日凌晨2 時30分許 ,邀約A 女一同搭乘計程車返回A 女位在新北市林口區(地 址詳卷)之住處,並攙扶A 女進入前揭住處內,直至同日9 時許始離開A 女住處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 辯稱:伊攙扶A 女進入A 女之住處後,就去上廁所,後就躺 在客廳的沙發上睡著了,天亮後才離開,伊沒有對A 女為性 交、猥褻行為云云(見本院卷第28頁正背面)。經查: ㈠被告丁○○於105 年3 月20日凌晨2 時30分許,邀約A 女一 同搭乘計程車返回A 女位在新北市林口區(地址詳卷)之住 處,並攙扶A 女進入前揭住處內,直至同日9 時許始離開A 女住處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偵查、準備程序、審理時坦認 在卷(見偵卷第91至92頁,本卷第28頁正背面),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A 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戊○○於偵查 時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A 女部分見偵卷第69至70頁,本院 卷第57至58頁;戊○○部分見偵卷第81至85頁),並有A 女 105 年4 月1 日警詢時提出之手機簡訊畫面翻拍照片1 幀、 A 女住處社區大廳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 幀等附卷可稽( 見偵卷第51至56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A 女於偵查時證稱:「(戊○○如何邀約?) ... 後來丁○○說他住龜山我住林口,我們同一台計程車回 去,我想說我是清醒的就答應。... (後來有記憶的部分? )20日凌晨我身體不能動,但我頭腦有點意識,我覺得頭很
暈、我就發現有人在脫我全身衣服,我當時有覺得全裸,我 沒辦法張開眼睛,並摸我胸部、下體,之後對方用生殖器官 要插入我下體,本來無法進去,他還用口水舔手指再摸我下 體,之後有用生殖器官插入我下體,我當時覺得很噁心。( 對方有無射精?)他體外射精,射在我肚子上面,並拿我床 頭櫃的衛生紙擦我的身體。(對方有無洗澡?)沒有。他射 精完後他就穿衣服離開。(你有起身?)是,後來等他離開 ,我有去浴室嘔吐,當時我全身都沒有穿衣服。」等語(見 偵卷第69至71頁),同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 :妳為何會覺得丁○○有跟妳發生性行為?證人答:(註記 :證人語帶顫抖訴說)在當中的時候我有感覺到他開始在脫 我衣服,然後搓我的胸部,把我的裙子、內褲和絲襪都脫下 來,也感覺到他用手摸我的身體,還有用手指頭插到我的下 面去,最後他就給我做那件事情。... 檢察官問:丁○○有 無用陰莖插入妳的陰道?證人答:有,他在用完手指之後, 就用陰莖插入我的陰道。... 檢察官:問丁○○有無射精? 證人答:他是射在我的肚子上。... 檢察官問:妳有將被性 侵這件事跟別人講過嗎?證人答:有,我當下是跟一個算是 好朋友的姊姊講,她叫做乙○○... 檢察官問:妳除跟乙○ ○之外,還有跟何人講過?證人答:因當時是3 月份,我原 就有預計5 月份要出國,當時要一起出國的一位朋友叫丙○ ○,當時我有因為這件事情情緒很低落不太想出國,他有問 我為什麼,我就有跟他講這件事情的始末,她說『那妳就應 該要出國走走』,所以這件事情我也有跟丙○○講。檢察官 問:除丙○○,妳還有無跟其他人講過這件事?證人答:最 後是因我有動輕生的念頭時,是跟一個叫庚○○的朋友講, 那時候是因為我在家裡面已經服安眠藥和喝清潔劑準備要自 殺的時候,我就跟他說我被性侵的這件事情,還告訴他,我 家裡有什麼東西,像我的存款或是家裡面有什麼重要的東西 ,請他幫我交給我媽媽(註記:證人語帶哽咽訴說),就這 樣子,後來就只有庚○○知道。檢察官問:妳大概於何時跟 庚○○講的?約距離案發時間多久?證人答:庚○○應該是 最後才知道,因為那時候我已經有輕生的念頭,我不是很確 定什麼時候跟他說,可是我應該是有跟他說2 次... 檢察官 問:妳之後是否還有因為被性侵這件事而再去看過精神科? 證人答:我之後一直都持續在看到現在,已經長達1 年多了 ,我每個月都要去拿藥,而且要諮詢3 次,社工每個月也都 會打電話給我,因為畢竟我有自殺的紀錄在,所以他們都會 定期打電話給我,問候我的精神狀況怎麼樣。... 檢察官問 :妳有無因為被性侵這件事跟被告要過錢?證人答:從來沒
有,事後我跟他電話連絡之後,跟他完全沒有任何接觸跟聯 絡。審判長問:妳於3 月底有去報警做筆錄,所以有到衛福 部臺北醫院做驗傷,照驗傷單上所記載『6 點鐘方向會陰部 有擦傷』,這是怎麼造成的?證人答:對。被性侵之後我一 直有個很大的陰影狀況,就是我的下體一直很痛,上廁所的 時候陰道都有灼熱感那種燙傷的感覺... 受命法官問:妳在 本件發生後一直到去驗傷之前,還有無發生過性行為?證人 答:沒有,我是處於自卑的狀態,所以我一直把自己關在家 裡面,而且其實我的下陰部都還是痛的。」等語(見本院卷 第58至60頁)明確。審之A 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主 要情節大致相符,並無明顯矛盾之瑕疵。
㈢證人庚○○於偵查時證稱:「(0000甲000000 【以下簡稱A 女】曾跟你說她被性侵?)約105 年3 月,A 女在案發隔一 陣子有打電話給我... 後來跟丁○○坐計程車一起返回林口 ,A 女之後不省人事,她說自己看監視器發現她被扛回家。 (A 女有無說被丁○○扛回家之後,丁○○有做什麼事?) A 女說在意識不清狀況下,有人性侵她,但沒有說性侵過程 。(有問A 女為何之後不報警?)我有建議報案,但A 女跟 我說遇到這種事很難過,但這些人不能得罪,因為他們是同 一個圈子又有一些關係,我知道這些事情都是在報案前。( A 女後來有跟你說她報案?)隔一週之後,早上5 點多,第 二次A 女打給我,說他很難過又走不出來,他想要吃藥、想 要不省人事,... 之後A 女請我打電話給他媽媽,說他想要 跟媽媽看最後一次,後來我打給他母親,希望他母親趕快去 看A 女。(A 女第一次打電話給你情緒?)很低落,第二次 打電話話給我時因為有吃藥比較衝動跟哽咽。」等語(見偵 卷第105 至106 頁)、同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 問:你是否認識在庭被告丁○○?證人答:不認識。檢察官 問你與被告有何仇怨糾紛?證人答:沒有。檢察官問:被害 人有無跟你提及過她被性侵的事情?證人答:有。... 檢察 官問:偵訊時你說是105 年3 月被害人跟你說的,是否實在 ?證人答:是。檢察官問:當時被害人是否打電話跟你說的 ?證人答:對,講電話。檢察官問:在電話中被害人是怎麼 說的?證人答:... 徐先生好像有約她出去吃飯,後來才有 發生後續,被害人才跟我說去吃飯之後又去酒店喝酒,之後 被送回家後,她覺得自己有被侵犯。檢察官問:被害人有無 跟你說是被誰侵犯?證人答:被丁○○。檢察官問:有無跟 你提到她被侵犯的過程?證人答:沒有講,她只是說意識不 清楚,但她覺得自己有被侵犯這件事情。檢察官問:當她跟 你說自己被侵犯時情緒如何?證人答:情緒當然是很不好,
就不開心、很傷心這樣子。檢察官問:在電話中被害人情緒 有無激動或哭泣?證人答:印象中第一次沒有,是第二次, 因為在第二次的時候她有吃安眠藥,那時候她情緒就比較沒 辦法自主掌控,就有邊講邊哭。... 檢察官問:當她第二次 跟你說有吃藥時,當時有說自己已經吃藥進去了嗎?證人答 :有,據我所知她說已經吃藥了,然後叫我幫她打給她媽媽 。檢察官問:你有打給被害人的媽媽嗎?證人答:有。檢察 官問:後來被害人有無送去醫院?證人答:後來我不是很清 楚,沒什麼印象,好像她媽媽有過去的樣子吧,因為我打給 她媽媽時,她有說要過去找被害人。」等語(見本院卷第72 至73頁背面)大致相符且明確。另參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 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106 年8 月17日(10 6 )長庚院法字第989 號函暨A 女之病歷(見本院卷第122 至150 頁),可知A 女曾於105 年7 月18日因服用清潔劑企 圖服用清潔劑自殺而送林口長庚醫院急救,此與證人庚○○ 前揭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
㈣證人李明真於偵查時證稱:「(A 女跟妳說她認識丁○○、 戊○○?)在本案前沒有,在105 年4 月月中時,A 女某日 晚上突然打電話給我,我當時跟她說我在忙,A 女說她發生 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說什麼事,A 女說被丁○○性侵,我 說我忙完再打電話給你。(後來有打電話給A 女?)是,約 當天晚上十點多我打給她,A 女說她在臉書上認識戊○○, 後來戊○○邀約她出去,去那邊唱歌... 但A 女喝下去之後 就醉了,醒來時,A 女說他在家裡床上,但身上全裸。... (A 女有說回到住處發生何事?)... 檢查下體有挫傷。( A 女還有說什麼?)之後我還是有跟A 女出國,但A 女情緒 非常不穩定,導致我跟她吵架... (A 女一開始說本案時情 緒?)很悶。... (A 女有說他去看精神科醫生?)是,我 後來有說服她去戶外,A 女就有去運動。」等語(見偵卷第 111 至113 頁)、核與同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 問:被害人有無跟妳說過她被性侵之事?證人丙○○答:去 年某次出國旅遊之前一、兩個禮拜,某天晚上被害人突然打 電話跟我說此事。... 檢察官問:被害人是否是用電話跟妳 說?證人丙○○答:是,她只有說她跟朋友出去發生這件事 ,我感覺她情緒低落就安慰她一下,後來她也沒有講很多, 後來出國時在飯店晚上有跟她聊一下,但沒有聊很深,就等 她自己跟我說。檢察官問:被害人跟妳說她發生何事?證人 丙○○答:她跟我說那天她去參加聚會活動,好像有喝一杯 飲料後她就昏迷了,然後被告送她回去,之後事情我不清楚 。檢察官問:被害人有無說送她回去之後發生什麼事情?證
人丙○○答:她醒來時身上發現有黏液。檢察官問:被害人 有無說這黏液是什麼?證人丙○○答:她無法確定。... 檢 察官問:被害人跟妳說她被性侵時,有無說她醒來發現自己 全裸?證人丙○○答:有。檢察官問:被害人有無跟妳說她 因此事而情緒不好?證人丙○○答:有,她當時心情不好所 以有考慮再出國,後來她還是決定成行,我因為當時也嚇到 ,所以她才跟我說。檢察官問:妳有無建議被害人要多去戶 外走走?證人丙○○答:有,我建議她要開朗一點。」等語 (見本院卷第112 至115 頁)大致相符且明確。 ㈤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妳是否認識在 庭被告丁○○?證人答:不認識。檢察官問:妳與被告有無 仇恨糾紛?證人答:沒有,我完全不認識他。檢察官問:被 害人有無跟妳提及過她有被性侵的事?證人答:有。檢察官 問:是否記得她於何時跟妳說的?證人答:我不記得,應該 是去年了吧。檢察官問:去年幾月份?證人答:我不記得。 檢察官問:她是否在電話中跟妳說的?證人答:對。... 檢 察官問:被害人在電話中跟妳說的時候情緒如何?證人答: 難過。檢察官問:妳如何判斷當時被害人的情緒是難過?是 否語氣上?證人答:對語氣。但坦白講我已經忘記,好像有 哭吧。... 檢察官問:她有無跟妳說被發生關係之後,其整 個身心狀況如何?證人答:有,她跟我講的時候好像是10天 之後,好像有提到那幾天她都睡得不好,因為有壓力所以睡 得不好。」等語(見本院卷第76至78頁)
㈥由前揭證人庚○○、李明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乙○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A 女向其等陳述被告丁○○對其為乘機 性交行為之情形大致相符,亦核與證人A 女前揭證述之內容 大致相符,並有A 女105 年4 月1 日指認犯罪嫌疑人丁○○ 紀錄表、A 女住處社區大廳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 幀、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1 月12日勘驗筆錄(結果略為 :告訴人當晚確有已不勝酒力之情形)、A 女之真實姓名對 照表、A 女之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105 年4 月1 日診斷證明 書(內容略為:會陰部6 點鐘方向有擦傷)等在卷可參(見 偵卷第26頁、第52至56頁、第140 至148 頁,真實姓名對照 表、診斷證明書均置於偵卷密封袋內),另A 女於本件案發 前雖已因失眠、持續性憂鬱症之症狀有至精神科診所看診之 記錄,惟斯時僅需服用安眠藥物即可,而A 女於本件案發後 持續性憂鬱症症狀加劇,除服用安眠藥外尚需服用抗憂鬱、 抗焦慮藥物治療,並且持續接受治療、回診等情有育心身心 精神科診所106 年7 月13日育字第1060713020號函暨A 女病 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8至104 頁),可知A 女於遭被告
乘機性交後,於案發後分別將此事告知證人庚○○、李明真 、乙○○,證人庚○○、李明真、乙○○則分別給予A 女安 慰或提供相關之建議,A 女除驗傷外亦尋求身心科協助等情 至為明確。上開證據均足以作為A 女證述之補強,由此益徵 A 女證稱被告曾於前揭時間、地點以生殖器插入其陰道內之 證詞實在。
㈦查A 女於本件案發後即105 年3 月31日18時許,撥打被告丁 ○○所持用之門號號行動電話之錄音譯文擷取如下: ⒈A 女:你有沒有對我…你有沒有性侵我?有沒有?你只要說 這句話?有沒有?(01:45)
被告:小姐,你要…(被A女插話)
A 女:你有沒有對我做這件事?(01:48) 被告:我告訴妳好不好,以前要性侵早就性侵了,我幹嘛要 今天要對妳要性侵呢?(01:53)
A 女:好,那就承認嘛,你有做嘛,對不對?(01:57) 被告:沒有。
A 女:我在…我在喝醉的時候你就有做嘛。(01:59) 被告:沒有(02:01)
A 女:你沒有做?你再說一次你沒有做?(02:04) 被告:小姐,小姐。
中略
A 女:你不要以為我不知道耶?(02:38) 被告:妳知道?我知道?我告訴妳好不好,不要這樣子,不 要這樣子說我有做什麼事情好嗎?(02:45) 中略
A 女:我問你,我只問你一件事,你到底有沒有?(06:27) 被告:我只告訴妳,如果,我跟妳這樣認識產生錯誤的我只 跟妳說道歉好嗎?(06:33)
中略
A 女:我要你承認,你要你承認你的悔過,你有你就有嘛, 你是男人你有你就有嘛,你就講嘛,你如果不承認我 就跟你上訴到底,我就告你告到底(07:00) 被告:沒有關係,沒有關係... 大家都成年人了,妳要道歉 我也跟妳道歉,但是我告訴妳,有沒有的問題,不要 去跟人家講說這種事情,好不好?
A 女:你有就有嘛,你是男人你有做你就講嘛,我說你有做 ,好,你道歉,我原諒你,我們這件事一筆勾銷,如 果你一直在否認的話我就真的要跟你,我跟你走官司 喔,我沒有騙你喔。你有做,你就道歉(07:25) 被告:沒有關係,我跟你講,我有道歉,A 女(名字隱匿)
,我先跟妳道歉,但是這種情形之下,大家不要認為 說,還是有產生這麼憤恨的一個情形,可以…(07:38 )
A 女:我跟你講,我可以消彌掉我的憤恨,可是我要你真心 誠意,你如果說啊我喝了酒啊我真的對你發生那樣, 我真的真的做了這個性行為要傷害了你那我跟你道歉 ,你如果真的是誠心這樣,好,我接受,我放下。可 是如果你在那邊死鴨子硬嘴巴,你有做你又不承認(0 7:55)
被告:如果,就像妳講的,就承認妳講的,大家彼此喝了酒 ,如果說我真的有越軌的事情,我跟妳道歉,沒有錯 ,我跟妳道歉。但是,不是說妳講的說啊我們產生這 麼大的憤恨這樣子(08:09) 。
A 女:欸,你沒有得過…得到我的允許耶,我莫名其妙,我 覺得很莫名其妙耶,我就算是喝醉可是我有意識,我 茫了可是我沒有行為能力,你就這樣騎上來(08:31) 被告:不是,我跟妳講不是騎上來,我跟妳講,不要這樣子 ,我說錯了(08:33)
中略
A 女:好,然後呢(14:20)
被告:那請問妳,妳認為我怎麼樣怎麼樣的,我也告訴妳, 我說沒有關係,如果妳認為我今天有做了對不起妳, 或者是說妳覺得說妳認為的情形,現在我不要跟你跟 爭執,我說好就像妳講的,我頂多跟妳,我就跟妳說 ,可能妳,妳妳…我現在隨便跟妳道歉說,妳認為我 這個人是怎樣的下三濫,那我還是告訴妳啦,所以我 跟你講說對不起,道道歉,對不起啊(14:49) A 女:所以你就是承認嘛,啊只是你要先跟我道歉嘛,不是 嗎?你在否認嘛,你有做。我跟你講,我這個人,獅 子座人就是這樣,我很討厭人家狡辯,有就有,有你 就道歉,你不要那邊給我五四三(15:10) 被告:我是跟妳道歉啊(15:13)
A 女:那就是有做,那你現在跟我道歉,你就是誠心的道歉 ,你不要在那邊給我扯一大堆的(15:19) 被告:不是,妳這樣子,不是啦,妳這樣子妳呢,妳連我們 對方都要解釋的妳不想聽,那妳就要一個道歉,我說 ,好(15:27)
A 女:那我請問你,你要解釋什麼?我問你,沒有錯你送我 回家,可是我有叫你跟我發生性行為嗎,我有嗎,我 是清醒的嗎,我是自願的嗎?(15:38)
被告:好。(15:39)
A 女:我只問你是不是。我們這樣講好了,我們都成年人了 啦,你都有家庭的人啦,我也這一把年紀的人了,我 們對這種事情不會不知道啦(15:54)
被告:嗯(15:55)
中略
被告:沒有沒有,我告訴你…( 兩方插話聽不清楚) 從以前 我也曾經在妳府上去做一些小打滾的時候,就是說小 休息的時候,我這次也是一樣,如同這樣子啊,說什 麼離開,我…(17:12)
A 女:等一下,你意思是說你以前就曾經做過這樣子的事情 嗎?(17:15)
被告:沒有啊,妳認為呢?(17:16)
A 女:我問你啊,你意思是說你以前就這樣子過囉,這不是 第一次?(17:21)
被告:我根本就壓根都沒有這樣過,好不好(17:23) A 女:好,你壓根根沒這樣做,所以這一次是第一次嗎?(1 7:26)
被告:小姐妳幫幫忙好不好(17:29)
A 女:那可以說這一次是不是第一次?還是怎麼樣?還是以 前有?(17:32)
被告:怎麼會變成以前有了呢?(17:35) A 女:好,那這一次是不是第一次?你對我發生性行為這是 第一次嗎?(17:38)
被告:不是不是不是(17:40)
A 女:你對我…你跟我發生性行為這次不是第一次,那以前 有過?(17:44)
被告:以前以前,以前就曾經哪以前,我告訴妳,妳不要這 樣子去講人家把人家什麼以前怎麼樣,以前怎麼樣, 我以前有怎麼樣過,你自己知道,我跟我能跟妳怎麼 樣?(17:57)
A 女:好,沒有怎樣,那這一次是不是第一次?(17:59) 被告:沒關係,我真的搞不懂妳一直這樣講人家(18:02) A 女:那我問你那這一次是第一次嗎?如果你說這一次是第 一次,我原諒你的無知,你這次是第一次嗎?我在沒 有,我在喝醉了沒有意識之下你第一次對我發生這樣 的事情,是這樣子嗎?(18:17)
被告:我跟妳講齁,我自己本身也有酒意的情況,我自己也 不知道,但是我認為說,如果,有,我就跟妳說對不 起,我承認,好嗎?(18:28)
A 女:你怎麼會有酒意,你還馬上9 點15分還傳簡訊給我說 ,要上班喔(18:37)
被告:妳看妳都清楚,所以我才告訴妳我…(被A 女插話) (18:40)
A 女:我跟你講,你走了之後,我醒來之後我發現我身上完 全光禿禿的,沒有任何衣服,你完全你在那邊嗯嗯, 我像死魚一樣(18:49)
被告:我…不是死魚一樣(18:51)
A 女:我像死魚一樣,我被你,我像死魚一樣,我完全沒有 反抗的能力(18:58)
被告:小姐,妳不要…妳到那邊的時候妳要脫衣服的時候, 妳根本沒有力量的時候,我承認我就先幫妳攙扶的脫 ,我告訴妳,這個事情我有,不要講得好像是我這樣 子,唉,我跟妳講好啦,A 女,我跟妳講齁,呃,我 很誠實接妳電話也要告訴妳說妳的…呃,氣憤,那我 也跟妳解釋,那請妳也接受我的道歉(19:26) 中略
A 女:你再說沒有我就法院見喔,我沒有騙你喔,你再說沒 有(20:28)
被告:A女,我現在告訴妳啦齁,我個人做個人擔啦齁。那 今天妳有說今天妳講產生什麼樣的法院,我也都欣然 接受,我們來去做這方面的訴求。但是我要告訴妳說 ,就誠如妳講的,不管怎麼樣,我還是跟妳(聽不清 楚)方面所後續所產生照顧的行為,我現在告訴妳說 ,我今天我就是在妳府上做的,這些事情我承認我做 的,我跟妳道歉,至於妳不接受,那我沒有辦法異議 了,好不好(20:57)
有A 女與被告間之電話通話譯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 年1 月12日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 140至148頁 )。
⒉觀諸上開通話錄音內容,被告對於A 女之質疑,初始雖稱「 沒有」,然當A 女追問後,被告答以「我只告訴你,如果你 這樣認識產生錯誤..」、「我就承認你講的,大家彼此喝了 酒,如果... 」、「妳認為我怎麼樣怎麼樣的沒關係,如果 ..」、「我是跟妳道歉阿」、「如果,就像妳講的,就承認 妳講的,大家彼此喝了酒,如果說我真的有越軌的事情,我 跟妳道歉,沒有錯,我跟妳道歉。但是,不是說妳講的說啊 我們產生這麼大的憤恨這樣子」,後對於A 女詢問「那我請 問你,你要解釋什麼,我問妳... 」被告即答以「好」,A 女再追問「我只問妳是不是,我們這樣講好了... 」,被告
卻回答「嗯」... 被告又答以「大家都成年人了,妳要道歉 我也跟妳道歉,但是我告訴妳,有沒有的問題,不要去跟人 家講說這種事情,好不好」、「沒有沒有,我告訴你,從以 前我也在你府上做一些小打滾... 」、A 女追問「好,沒有 怎樣,那這一次是不是第一次?」被告卻回答「真的,我真 的搞不懂你一直這樣講人家... 我跟你講,我自己本身也有 酒意... 我承認... 」,「妳到那邊的時候妳要脫衣服的時 候,妳根本沒有力量的時候,我承認我就先幫妳攙扶的脫, 我告訴妳,這個事情我有,不要講得好像是我這樣子,唉, 我跟妳講好啦,A 女,我跟妳講齁,呃,我很誠實接妳電話 也要告訴妳說妳的…呃,氣憤,那我也跟妳解釋,那請妳也 接受我的道歉」、「我現在告訴妳啦齁,我個人做個人擔啦 齁。那今天妳有說今天妳講產生什麼樣的法院,我也都欣然 接受,我們來去做這方面的訴求。但是我要告訴妳說,就誠 如妳講的,不管怎麼樣,... 我現在告訴妳說,我今天我就 是在妳府上做的,這些事情我承認我做的,我跟妳道歉,至 於妳不接受,那我沒有辦法異議了,好不好」,可知面對A 女之質問、質疑,被告從否認,到不願正面回答,或導引至 其他與A 女間相處之話題,在A 女不斷追問之情況下,始坦 承如前,而被告係與A 女以電話聯絡時,坦承有乘A 女酒醉 時,對A 女為性交行為,被告於電話通話中面對A 女之質問 應無餘裕思考如何掩飾,所述應屬可採,倘若被告確實無對 A 女為性交行為,其大可直接否認到底,何以不斷顧左右而 言他企圖岔開話題,直至最後坦承「這些事情我承認我做的 ,我跟妳道歉」等語如前,益徵被告確實有於前開時間、地 點,乘A 女酒醉不知或不能抗拒之情況下,對A 女為性交行 為無訛。
㈧另參諸證人戊○○與被告丁○○間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之 對話內容(見偵卷第99頁)略以:
⒈徐:豪哥,你到底對翁小姐做了什麼事?(已讀07:56) 徐:她現在說什麼要告我們?(已讀07:57) 徐:我到底是招誰惹誰呀(已讀07:57)
徐:真倒楣(已讀08:00)
徐:她現在好像因為你對她做了不應該做的事情,好像有點 躁鬱症( 已讀08:17)
徐:你到底在幹嘛(已讀08:17)
李:【LINE電話講了2分33秒】(08:31) 徐:【LINE電話講了8分54秒】(10:16) 徐:【LINE電話取消】(10:24)
徐:【LINE電話講了6分33秒】(10:32)
中略
徐:真的被你害死,是你做錯事,反而我受牽連,我怎麼那 麼倒楣她把酒店照片po上Fb外,居然藉由Fb找到我同學 來訴苦你真的在亂來,把事情搞的這樣複雜(已讀20:0 9)
徐:造成我同學困擾(已讀20:10)
⒉細譯上開對話內容,證人戊○○抱怨並詢問被告丁○○是否 有對告訴人A 女為「不該做的事情」,雙方於通話後,戊○ ○不但未諒解,更繼續抱怨「真的被你害死,是你做錯事, 反而是我受牽連... 」,益徵被告與戊○○對話時,透漏其 確實有對A 女為踰矩之舉動,若確實如被告所辯,其大可直 接否認,並且澄清,然卻於與戊○○通話後,戊○○仍有此 反應,認為遭受被告牽連而抱怨,顯見被告確實有乘A 女不 知或不能抗拒之情況下,對A 女為性交行為至為明確。 ㈨復查告訴人A 女自願接受測謊鑑定,並先以熟悉測試法檢測 生理圖譜反應情形正常,讓其熟悉測試流程後,再以區域比 對法測試,經採數據分析法比對,分析測試結果,A 女對「 當時在妳的住處,丁○○有把他的陰莖插入妳的陰道?(答 :有。)」、「當時丁○○有把他的陰莖插入妳的陰道裡面 嗎?(答:有。)」等問題,均呈「無不實反應」,有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