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6年度,32號
PCDM,106,交簡上附民,32,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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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林月雲
被   告 陳志明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燿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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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