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7號
CHDM,93,附民,7,200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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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献瑞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五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施 嘉 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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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