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献瑞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五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施 嘉 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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