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乙○○ 薛阿娥 薛進昆 薛金蓮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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