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 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本院以簡式審理時,否 認曾冒領告訴人信興聯發貿易有限公司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內埔分行帳戶之新臺 幣十七萬元,否認起訴書所載之部分犯罪事實,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楊文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月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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