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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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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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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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士堡實業有限公司廖│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柒仟玖佰肆拾伍│AB0000000│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
│ │國隆 │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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